吉林保安徒手接住跳樓女孩
2024.05.27【案例摘要】
曲某是一家寫字樓里的保安,一天,他在巡查的時候,突然聽到了大樓下面傳來一聲聲的呼喊。
原來,是一名年輕女子爬上了曲某工作的寫字樓頂,準備結束自己的生命。
當曲某來到樓下的那一刻,只見這位女子縱身一躍,從樓頂跳了下來。根本來不及思考的曲某竟勇敢地從鬧哄哄的人群中沖出來,伸手去接這名輕生的女子。
隨后,該女子就砸在了曲某的身上,因為曲某接住了這位女子,所以輕生的女孩不至于喪命,但是曲某卻被砸得當場昏迷。而曲某立馬被公司的同事送去了醫院急救。
不過,接下來發生的事情簡直讓人難以置信。
昏迷了兩天的曲某醒來后,人已經躺在了醫院,身上有九處骨折,脊椎嚴重受損,已經不能坐起來了。醫生告訴曲某的父母,由于受到強烈的沖擊,大腦意識的恢復還需要一段時間,但是脊椎的損傷卻不可逆轉,有可能終身都要躺在床上。
面對這從天而降的悲劇,曲某的父母一時間難以接受。然而,更讓難以接受的是,那位被救的女子因為骨折在住院觀察的時候,就在曲某的病房隔壁,她們家人卻始終不來看望曲某。
更奇葩的是,這位女子的父母竟在曲家人聯系她們后指責起曲某,并聲稱:如果女兒后續有什么后遺癥,曲某要負責到底。
禍不單行,曲某由于救人受傷連續住院,耽誤了自己的工作,遭到了公司的辭退。因為治療費用實在太過昂貴,要不是曲某父母的東拼西湊,幾次都差點面臨停藥的風險。
這下子,曲某的健康沒有了,工作也沒有了,還要花去巨額的治療費用,這后面的生活可要怎么繼續呢?
沒處說理的曲某,只能和父母承受著這一切的委屈和困難。難道見義勇為真的要付出這么慘痛的代價嗎?
看到這里,我們不禁要問了,曲某的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有保障嗎?女孩的家人這么做真的合法嗎?
【以案釋法】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可以看出,曲某在沒有約定義務,也沒有法定義務的情況下,為了使女孩的生命脫離危險的環境,曲某實施了挽救女孩生命的行為,符合見義勇為的條件。
而且法律規定,見義勇為的行為人在實施見義勇為的行為時,其自身受到損害的,可以請求侵權人賠償或者受益人補償。
因此,根據這項規定,如果曲某發出賠償請求的話,被曲某救下的這名女子是要補償曲某的。
所以,這條法規的目的就在于保護見義勇為者,鼓勵見義勇為行為。
2.在案件中,曲某這種情況算工傷嗎?國家對見義勇為的行為有相關的規定嗎?
2012年,民政部等七部門發布了《關于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意見》中規定:“對見義勇為致殘人員,凡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落實相應待遇;
不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按照《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由民政部門評定傷殘等級并落實相應待遇。”
由此可以看出,即使曲某享受不了工傷保險的待遇,他也可以申請民政部門的傷殘待遇,畢竟,曲某的行為確實屬于法律對于見義勇為的界定。
但是在本案中,不難看出,曲某是在工作巡查期間對這名女子實施的搶救,并導致自身受到了傷害,不能繼續為公司服務。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為維護公共利益受到傷害的情形,應當視同工傷。
并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94號以司法判例方式申明以下規則:職工見義勇為,為制止違法犯罪行為而受到傷害的,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應當視同工傷。
所以,曲某作為職工,見義勇為并因此受傷是確實存在的,因此可以享受公司的工傷待遇。
從曲某的經歷中,我們可以看到,見義勇為并不只是喊句口號那么簡單。那么,在生活中,我們應該如何更好地見義勇為呢?
那就是在采取行動之前,我們一定要先評估自己的安全情況,判斷自己是否有能力進行救援或保護行動。如果有危險,要考慮自己的安全和生命,不要輕易冒險。在采取行動時,也要注意自我保護。
總之,見義勇為的行動不僅要考慮他人的利益,也要注意自身的安全和利益。保護好自己的利益,才能更好地為他人提供幫助和保護。
來源:m.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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