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期的保安定位
2024.06.20對保安服務業進行科學定位,正確認識保安服務業的性質、地位和作用,是關系到保安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關鍵性的理論問題。這一理論問題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指導性,決定著保安服務業的前進方向和發展目標。反之,定位出現偏差,認識出現誤區,則會對保安服務業的發展產生消極不利的影響。特別是在我國進入全面深化改革,保安服務業進入轉型發展的新時期,定位問題的重要意義更加不言而喻。
毫無疑問,脫胎于改革開放和商品經濟的保安服務公司是為社會提供有償安全服務的服務型企業,是企業就不可避免地要追求經濟效益。但是,保安服務公司又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企業,它所建立的初衷并不是為了營利創收,而是把社會效益——維護社會治安,作為首要任務。1985年1月經中央批準的全國政法工作會議文件中對此給予了肯定,“建立這樣一個在公安部門直接領導下的服務公司,既能滿足社會需要,有利于治安管理,又有利于緩和警力不足的困難。”
正是基于保安服務業維護社會治安的屬性,認可其在參與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方面所發揮的積極作用,1988年國務院批準了公安部《關于組建保安服務公司的報告》,讓其更加有章可循。2000年,公安部印發《公安部關于保安服務公司規范管理的若干規定》,不僅確立了公安機關獨家開辦,統一領導和管理的體制,更明確了“保安服務公司是為社會提供專業化、有償安全防范服務的特殊性企業,是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重要力量。”
1984年—2014年,30年間,我國保安服務業在曲折中不斷前行,在創新中愈益發展,經歷了從“青澀”到成熟、從弱小到壯大的飛躍。今天,保安服務業已滲透到社會的各個領域,發展成為具有強大生命力的新興產業,百姓的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的發展都已離不開保安。30年的發展實踐,充分證明了保安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改革和發展保安工作是我國警務改革的重要戰略措施;保安服務企業和保安隊伍是維護社會穩定、維護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的重要治安社會力量和輔助警察力量。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日益完善,以及加入WTO后與國際經濟的逐步接軌,要求保安服務業進行改革的呼聲不絕于耳,保安立法的進程也在順利向前推進。2009年10月,醞釀多年的《保安服務管理條例》頒布出臺,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就此,保安服務業迎來轉捩點,按照這部行政法規的要求,公安機關將完成由“辦保安”到“管保安”的角色轉變,民營、外資性質的保安服務企業及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同國有保安服務企業一并納入保安從業單位,一個政企分開、開放競爭的保安服務業新格局正在逐步形成。
諸多新變化,讓業內人士開始重新思考保安的定位問題:保安是否還是輔警力量?是否還是治安社會力量?是否還以社會效益為先?答案是肯定的。改革與創新是為了適應經濟社會新形勢的需要,以推動保安服務業更好地發展。《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二條對保安服務進行了歸納,從法律上規定了保安服務具有的專業性,即保安的主要任務是安全防范。而公安機關不再開辦保安服務公司,破除了行政上的束縛和地方保護主義,是為保安服務企業建立起現代企業制度,增強綜合競爭力創造條件,進而更好地發揮其維護社會治安的作用。公安機關履行對保安服務業的監督和管理職責,保安服務公司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需要進行備案,這意味著保安服務市場設置了嚴格的準入制度,保安服務業的特殊性依舊沒有改變。
如今,以習近平總書記為核心的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正帶領全國人民行進在新的發展征程上,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了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其中創新社會治理,全面推進平安中國建設,不僅為保安服務業的發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機遇,也為保安服務業提出了更為明確的要求。創新社會治理的核心是轉變社會治理方式,從政府單向管理向政府主導、社會多元主體共同治理轉變。多元主體理應包括保安服務企業和保安隊伍,由此可見,在新時期,保安服務業堅持社會效益為先,維護社會治安的社會責任不僅沒有改變,還應進一步予以強化,這是保安服務業自身發展的需要,更是時代的選擇!